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管理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管理和城市综合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划;负责城市公用道路、排水管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路灯、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有关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对占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排水入网、开设路口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负责组织中心城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五)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城区节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或参与城区市政公用事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对与市政管理有关的城区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
(六)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艺术管理工作;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审批;参与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工作;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城区环境艺术作品的设置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负责城区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工作。
(十)管理市级城市维护资金,提出城市维护费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拟订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组织处理有关灾害和安全事故。
(十二)拟订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技术推广,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参与沿街建筑物外装修及亭、棚、厦设置等其他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关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城区开发建设项目沿项目周边街道新建围挡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十四)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协助各区(不含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下同)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执法业务资格证件的统一申报工作;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纠正、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查处、督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重大违纪案件;负责对各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领导,统一调度、组织市区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查处跨区和重大违法案件。
(十五)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区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渣、沙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绿化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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